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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网友咨询: 2017年5月,邹某进入沈阳某外资企业,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8年1月,在公司的安排下,邹某去烟台拜访客户。在请客户吃饭后乘车回酒店的路上发生了车祸,邹某受伤入院,直至2019年3月出院。出院后,邹
要处理好工伤类行政复议案件,必须正确理解和把握《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准确把握工伤认定范围,否则难免会失之于主观或过于机械。《工伤保险条例》与原来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相比有较大变化,其中之一是对工伤认定范围的规定作了修改,取消了原来的限制性文字,客观上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 网友咨询: 孙明系某公司外派职工,并担任部门经理。12月24日,因当天是平安夜,孙明一直工作到25日凌晨才下班。据孙明同事介绍,工作期间孙明精神状态就不好,脸色发白,并不时用手拍胸口。12月26日5时许,本来
腰椎间盘突出症是在退行性变基础上积累伤所致,积累伤又会加重椎间盘的退变,因此预防的重点在于减少积累伤。平时要有良好的坐姿,睡眠时的床不宜太软。长期伏案工作者需要注意桌、椅高度,定期改变姿势。职业工作中需要常弯腰动作者,应定时伸腰、挺胸活动,并使用宽的腰带。应加强腰背肌训练,增加脊柱的内在稳定性,长期使用腰围者,尤其需要注意腰背肌锻炼,以防止失用性肌肉萎缩带来不良后果。如需弯腰取物,最好采用屈髋、屈膝下蹲方式,减少对腰椎间盘后方的压力。 网友咨询: 万某系上海外服公司职工。3月21日万某在出差越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是指职工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经过医疗机构采取必要的诊断治疗,包括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确定工伤职工病情痊愈,可以终结医疗、终止停工留薪期,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后,或者正处于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职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复发,复发疾患需与原工伤部位有医学上的必然联系或相一致性方可确认。 网友咨询: 小明是某电子工厂职工。2019年,他在工作期间左大腿受伤,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10级伤残。2020年2月,小明原工伤复发,住院治疗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网友咨询: 2020年10月18日,李慧在下班途中被车辆碰撞,致第5胸椎以下截瘫。2021年3月25日,李慧被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1年5月29日,李慧被鉴定为2级伤残;2021年8月,李慧不治身亡。县医保中心于2021年11
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尽管单位与劳动者虽已终止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关系,但依据法律规定,身患职业病的职工离职后仍可享受工伤待遇。 网友咨询: 万加宝自2013年3月入职大石桥市聚源矿业有限公司,岗位为凿岩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聚源公司也未为万加宝缴纳工伤保险。2017年7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尘肺病康复中心诊断万加宝为矽肺病。 2018年3月14日,营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万加宝
众所周知,职工集资在我国比较常见,企业向职工集资形成企业对职工的负债,在企业破产时,职员当然对企业享有破产债权,那么处置企业债务职工集资款可以有限吗,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 处置企业债务职工集资款可以有限吗,是怎样的? 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李振芳律师解答: 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该集体款属于企业向职工的借款,则职工应当去申报债权,如果该集体款以职工股的形式,则无权要求返还。 企业债务职工集资款是可以用于企业偿还债务上,但是企业不能够强迫职工集资,必须要是职工自愿集资来帮助企业度过难关。 根
用人单位在与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的亲属就相关待遇协商过程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并且所支付的相关待遇数额与法定的标准相比不能显失公平,否则都将无效。另外,若是与工伤职工的亲属或工亡职工的亲属委托的代理人协商的,在订立协议时,一定要注意审查对方的授权委托书,否则可能因为无权代理而导致协议无效。 网友咨询: 员工李某于2018年8月21日到某机械厂工作,工作岗位为消毒工,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8月的工资额为379元。2018年9月22日下午,李某在消毒车间工作时因劳累过度不慎头朝下掉
工作原因与本职工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不能混同,工作原因就是从事本职工作是对工作原因的限制解释,“工作原因”包括与用人单位各项工作事务和职工本职工作所相关的事物,不应仅仅局限在与职工本职工作相关的范围内。 网友咨询: 吴某原是某仪表公司的招聘工人,在该公司整表车间检油表岗位工作,拿的是计件工资。某日,吴某在上班时,见同车间班组的铆上盖岗位人手紧张,影响到自己岗位的流程操作,遂前去帮忙,在帮忙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右手被机器压伤致残。吴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程亚兴律师解答: 虽然吴
工伤范围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范围采取列举式立法模式,通过肯定性列举和否定性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拟规范的工伤范围。 网友咨询: 袁某系某机械厂电焊工,10月21日上午9时许,因焊接工作中急须用铁板原料,袁某到剪板机房取铁板,剪板机房工人不在,袁某便自行开启剪板机剪铁板,在入铁板时,被剪板机切伤左手。当日被单位送往医院诊治,诊断为:左手食指、中指、环指、小指离断伤,住院25天。向某机械厂认为,袁某的正常工作职责是对起重机臂进行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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