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你的位置: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 话题标签 > 职工

职工 相关话题

TOPIC

导语:劳动能力鉴定是对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进行评定的重要程序,其结果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工伤赔偿和治疗等权益。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GB/T16180-2014),我们将通过一个案例来解释具体的评定过程。 案例:小明是一名厂房工人,因为长期接触有毒化学品,导致慢性呼吸道疾病。经过医院诊断确认为职业病,小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以确定其职业病致残等级。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劳动能力鉴定应综合考虑职工的体格、功能、学历、工种等因素,评定出不同等
导语:劳动能力鉴定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024年最新标准已经出台,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案例:小明是一名工厂的操作工,因为工作需要长时间接触有害气体,导致患上了职业病。经过医院诊断,小明的职业病致残等级为7级。根据2024年最新标准,小明可以获得相应的伤残津贴和康复待遇。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办法》,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应当综合考虑职工的工作史、医疗证明、康复情况等因素进行评定,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安
导语: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是律师事务所经常处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保障职工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分析,结合相关法律条文,探讨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重要性和程序。 案例:小明是一家建筑公司的员工,一天在施工现场不慎从高处摔落,导致右腿骨折。他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过手术和康复训练,右腿虽然康复了,但是受伤后的右腿功能明显下降,影响了他的工作能力。小明向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公司同意了工伤认定,但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表示怀疑。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
导语:劳动能力鉴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特别是在确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时更显重要。本文将介绍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内容,包括案例分析和相关法律条文。 案例:小明是一家工厂的普通工人,因为工作过度导致手部长期受伤,经医生诊断为职业病。小明提出了工伤赔偿申请,工厂方面却表示不认可其手部受伤与工作有关。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能力鉴定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的人身权益。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 关于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1980年1月21日 中组发(1980)4号 公3(1980)019号 民发(1980)4号 (80)劳总计字25号) 目前各地都有一部分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不仅给职工生活带来一定的困难,对生产建设也有一定影响。解决职工夫妻两地分居问题,是关系到调动广大职工社会主义积极性的一件大事。各级组织、人事、劳动和公安部门,应当在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按照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方针,从有利于生产
第一条 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城镇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企业)及其职工; (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生育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2014年9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省 长 朱小丹2014年11月6日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其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妇女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

Powered by 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